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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工伤待遇(续)!!!
天府蓝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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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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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工伤待遇(续)!!!
诠释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在市(或区县)社保局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哈!!!),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就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两部分”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由于受贴子字数限制,“两部分”待遇分两贴发,请谅
>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有:
(一)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发给。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市、区县社保局批准转到市外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残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14
个月、六级
12
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6
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60
个月、六级
48
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七级
36
个月,八级
26
个月,九级
16
个月,十级
1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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