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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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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2-16 22:09 只看该作者
诠释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在市(或区县)社保局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哈!!!),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就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两部分”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由于受贴子字数限制,“两部分”待遇分两贴发,请谅>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有:
(一)工伤医疗(康复)费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康复性治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支付项目和途径分别为: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和符合“三个目录”(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等费用。
康复性治疗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训练、辅导,并运用辅助手段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康复性治疗一般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营养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必要的手术措施等。
(二)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本人伤残津贴,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生活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工残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按月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4、22、20、18、16、14、12、10、8、6个月。
(五)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矫型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宽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假眼(假牙)和轮椅(步行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须到与市社保局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有关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违反有关标准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丧葬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或因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6个月的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或因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48个月的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24个月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或因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具备供养条件的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或伤残津贴)的一定比例逐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或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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