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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半岛 房屋裂缝

本主题由 FreeSky 于 2008-7-10 22:40 移动

仁和半岛 房屋裂缝

房屋裂缝
业主集体上访

———政府处理懈怠

远达集团仁和半岛荣膺中国最佳人居环境

  最近,由中国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会、中国建设项目评审组委会共同举办的“2007(年度)全国人居环境楼盘评比评选活动揭晓,远达集团仁和半岛以其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物业规范等特点,受到众参评专家的认同和好评,成为我市惟一荣膺中国最佳人居环境品牌楼盘殊荣的精品楼盘。(市工商联)

来源:
四川新闻网自贡频道


中国最佳人居环境品牌楼盘,就是这样的一个楼盘,入住不到叁个月,有二十多户的房屋墙体开始大面积的裂缝
事件经过:
房子在078月交房,装修后在08年春节前入住,在三月份发现房屋有几处裂缝,在四月份裂缝增多,裂口加大。尔后物管介入,经过查实:仁和半岛沁苑四栋(101-602)四单元12套房,有六套(1楼到六楼)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而且都是同一个方向和位置。
物业处工程部给业主解释:没有什么大碍,我们会找专家来看看,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四月中旬一场大雨之后,裂缝越来越大,甚至厨房的墙砖,客厅的地砖,生活阳台的墙砖都有多处开裂。明显的受力位置:窗户上下,门套、过道顶部,都出现了裂口。
出现这样严重的情况,远达房产仁和半岛的负责人居然说,不是地基的问题,对于房子是否还可以入住,以及关于安全的问题,他们一律不表态!业主们也去找了相关的部门,自贡市建设局和自贡市大安区政府,包括大安区的副区长侯晋蜀也到过仁和半岛,给业主们表过态,一定会处理好。
这样的危房,经过5.12的大地震后情况更是糟糕,在小区内的道路都可以看到地面断裂的痕迹,沁苑四单元最为严重,在底楼就可以看到地面下沉和断裂的情况。
现在沁苑四栋四单元,三单元,沁苑二栋一单元也都已经出现严重的裂缝情况。目前四单元两家没有装修的业主房屋内,可以明显的看到水泥地面的裂口。
523日,自贡市房屋质量监督检验站,经过勘测,给出了一份模棱两可的报告。
开发商(远达房产)现在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固保坎,但是这个所谓的保坎已经倒塌过无数次了。
7月初经过一场大雨。远达房产再次强行的施工,与业主发生正面的冲突,并且请来黑社会的地痞流氓,对业主进行威胁。而且居然说:谁让你买这里的房。狂妄,目无法纪,致所有业主的安全与不顾。
在此,我们要质问:
1.
房屋质量验收单位,是怎样验收的,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2.
事件在四月已经反映到了相关的单位,为什么3个月的时间依然不能给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
3.
远达地产存在故意拖延时间,去加固外围的保坎,想把事情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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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啊!!

黑心的开发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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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远大就是这样的唆。



承诺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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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了

我经常听老妈说,杀猪的后代都是天残,开发商还不如杀猪的呢,应该是没有后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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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中央
有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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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仁和半岛  已经8在偶以后的计划之中了。



哦哟 咋啦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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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了,做人不能没有良心!人若无心,连畜生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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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展

开发商动用黑社会对业主进行威胁,并且打伤业主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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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     家       信        访        局

                                                 第16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突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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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希望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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