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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 有工伤保障了

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 有工伤保障了

和城里工人一样,在建筑施工中受伤后,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们企盼已久的愿望,如今,随着统筹城乡改革的深入,他们这一愿望终于实现了!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让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安全生产保障待遇,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规划建设局以维护和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这一合法权益为本,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农民工为主体和用工时间短、人员流动性大等行业特点,经市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自劳社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都要依法为其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由业主指定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农民工在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有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值得广大农民工高兴的是,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规定,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前,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市、县社保局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市、县社保局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要求,市、县规划建设局应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时,将市、县社保局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其必备条件之一。
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知》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规定:
一是: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其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总承包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即合同开工日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总承包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与此同时,《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农民工和定点医疗机构,还分别制订了严格的工伤管理措施,这就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故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或者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规范建设工程的用工秩序,特别是要做好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市、县社保局也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逐步完善其管理运行体制,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可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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